多少人和老板‘琢磨’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全国劳动纠纷每年递增20%。其中,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突出,2002年比2001年增加了52%。

    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如此多,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劳动关系不对等,从而造成大多劳动合同的名存实亡、流于形式,一切“甲方”说了算。记者11月份以来对十几个行业的“乙方”进行调查的结果表明,仅有不到25%的人“敢”或说能与老板“琢磨”劳动合同。

    “中国就是不缺人”

    全国法院近年来一年审理的劳动纠纷案件达7.63万件,比劳动法实施第一年的1995年增长了1.7倍,而因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成了“祸首”。

    劳动争议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外,主要原因是: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缺乏保障,如长期拖欠或无故克扣职工工资、不及时支付职工医药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等。

    “从全国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已进入多发期,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也日趋复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延斌说,“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成了案件的主要事由。”

    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聘用主体的甲方通常有能力和条件制约作为受聘主体的乙方,而乙方则通常没有条件和能力制约甲方。

    “虽然合同上列举了相应的条款,但单位在我们没有犯错的情况下要扣工资或开除我们理由很多,甚至毋需理由。”在东四十条一家企业工作的王先生无奈地向记者表示,“反正工资掌握在他们手里,谁还能怎么样。”

    “我两年前就应聘来这家旅游类杂志社工作,可至今我的相关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仍未兑现。”刚离开王府井大街某杂志社的胡小姐忿忿地说,“我也曾多次间接向有关领导请求过,可得到的同样是一个间接的答复:福利没有,如果一定要,那就走人。”

    就业压力这么大,有几个敢越甲方的“雷池”?“我进单位后,工作一直很好,按当初的公司老总的承诺,我提出加薪要求,并与老总理论,无果。”在海淀一家中介公司工作的小秦说,“老总在我走出他的办公室门时故作轻松满脸推笑半开玩笑式地说了一句‘中国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之后,我也不再争取了,或许是怕失去这份工作吧。”

    这些有文化的所谓城市白领如此,那些在建筑、餐饮、商业促销等行业从事劳动的人们就更是哑巴吃黄连,有口难说。

    在四通桥附近一家建筑公司因工受伤造成手臂的濮心中告诉记者,他打算在同来北京打工的贵州老乡那里养几天后回家。“我们干这一行的受了伤,谁给你医疗费,你用了老板的医疗费,算工资的时候就会少给,羊毛出在羊身上。本来承诺一天是35元的工钱,你要他付医疗费,他一天只给你算25元。”濮心中胸前吊着受伤的右手沮丧地说,“更何况,老板宣称我的骨折是违规操作所至。本身就没挣几个钱,哪敢与老板较量?”

    记者随即到四通桥这家公司总部,找到该公司老板,这位四十几岁的老板对记者说:“我们这种公司那有什么保险,员工进公司,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受伤及个人事故概不负责,愿干就留下。”“那不跟《劳动法》相违背吗?”记者问。“我们公司规模不大,讲不了那么多。”“工人受伤,你是不管不问、铁石心肠,不跟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家一样了吗?”记者说。老板笑而不答。

    “甲方”有多少行为与法相悖离

在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此转制而来的企业中,劳动争议相对较少。而且,发生了争议,因有依据,调解和处理也较容易。而在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劳动争议的大幅上升,已成为一种社会隐患。

    就企业在劳动关系上存在的主要问题,记者的调查和采访表明,主要有四大方面:

    建筑、餐饮、商业销售类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在这些企业中,一般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口头合同盛行。有些企业劳动合同内容也不规范,业主与职工处在极不平等的地位。劳动合同文本多为企业自留,不给职工。在产生劳动纠纷时,职工往往处在不利的地位。

    工资过低,不按时发放工资。不少企业抓住员工怕失去工作的心理,给的工资极低。在航天桥一家餐厅工作的服务员小齐一天工作时间在13小时以上,每月只有一天休息,而月工资只有350元,还要押一月的工资。乍看起来,许多企业都符合《劳动法》关于工资最低限额的规定,但实际工人的付出与报酬远远不成比例。但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形势下,“乙方”也只得忍受。有的企业,看似职工每月有好几百元上千元的收入,但那是靠加时、加班得来的。而且不按时发放工资已是习以为常的事情。

    参加社会保险的面不广。这个问题主要集中于规模不大、效益不佳和领导法律及道德素质底的企业,在这些企业没有专门的部门或个人负责员工保险和福利管理,不少的国有集体企业只在意所谓“正式工”的保险福利,对聘用的员工则能拖便拖、能唬弄便唬弄。

    格式合同单方合同较为普遍。企业事先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印好一个聘用合同,只等“乙方”在上面签字或盖章,不容分说。企业利用谋职者迫切求职的心态,只约定劳动者有哪些义务,要如何遵守企业的各项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等等,而关于劳动者的权利往往表述不清、概念模糊。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员工工伤自理,一些私营企业女员工不准怀孕等。

    从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看,“乙方”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方,劳动权益比较容易受到侵犯。工资无保证,超时劳动无报酬,合同条款模糊,社会保险无人管,劳动安全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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