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副总被判赔偿6.5万元

    北京市二中院近日对一起竞业禁止案作出终审判决:在劳动合同有效期擅自离开原单位另起炉灶,并抢挤原公司客户和市场的北京金海群岛广告公司副总经理赵某,被判令停止履行其在新公司的职务,并赔偿原公司损失6.5万元。这是我国加入WTO后北京审理的首例竞业禁止案件。

  1999年4月,赵某开始担任北京金海群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业务活动。2000年3月15日,赵某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与总经理李某某签订履行岗位责任制协议书,约定赵某愿意接受总经理提出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应奖惩条款。2000年4月20日,赵某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赵同时为其他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类似的公司服务,有借鉴或建议借鉴公司各种创意或模式的行为,公司可随时解除合同,并可依法追究赵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向赵进行索赔。同日,公司与赵签订了作为双方劳动合同附件的保密协议,协议约定赵在工作期间或离开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业务雷同的企业工作,不从事与公司曾实施过以及和现行项目相同或类似的工作,若赵违反本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须赔偿公司10万元。

  2000年7月,赵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某传真了一份辞职信,要求辞职,但刘未表示同意。2000年8月,赵与另外两人注册10万元共同设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赵在该公司担任监事一职,并以公司总经理名义对外开展业务。

  2000年9月,赵向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刘某某递交了“因本人身体不舒服,要求休假1个月的”书面申请,刘于2000年9月5日批示同意其休息1个月。之后,赵未办理离职手续,亦未再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上班。

  2001年4月,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赵违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和义务、不正当竞业之防范的规定为事由,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赵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立即停止侵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利益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0万元,并要求其所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后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仲裁申请,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赵立即停止违反《公司法》所规定的竞业禁止的侵权行为,支付其在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8万元收入,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及其1999年8月至2000年7月在广告有限责任公司领的6.4万余元收入。

  据法院查实,2000年8月,北京金海群岛广告公司副总经理赵某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开岗位,并拉走公司多名高层管理人员成立北京智汇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虽名为咨询公司,但实际从事着和金海公司相同的业务,并且赵某利用其在金海公司的地位,与金海公司的客户开展业务合作。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企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赵某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法规,故对赵某的上诉作出终审判决。

  北京中合律师事务所柳长明律师认为,本案的判决对制止随意跳槽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非法跳槽人员搅乱了原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造成原公司有形和无形的损失,理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商场还是职场上的人,都应遵守规则,增强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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