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老人的四个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滕老汉和滕吕氏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育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较为拮据。女儿早年进城务工,并在城里结婚生子。老两口晚年生活很困难。为此,滕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均遭拒绝。滕老汉夫妇无奈将女儿告上了法庭。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认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出嫁后的女儿与娘家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了结,就没有再赡养父母的义务了。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俗话说“改嫁的娘,倒掉的墙”。那么母亲或父亲的婚姻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后,亲生子女到底还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呢?两年前,潘来娣的老伴去世。不久,潘来娣与丧偶多年的退休职工老刘师傅结婚,但由于老刘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去年底,潘来娣要求儿子与女儿履行赡养义务,均被他们以母亲再婚有人扶养为由予以拒绝。潘来娣无奈,将一双儿女推上了被告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系母子关系,虽然原告已经再婚,但赡养义务不能因扶养关系的重新形成而消失,况且原告年事已高,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求被告赡养扶助合情合理,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赡养义务。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有些子女参加工作比较早,在其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析产时,有些老人将这一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给其他子女,从而产生纠纷。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有的子女以父母偏心眼儿、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是与法律相悖的。

另外,在照料晚辈的过程中,老人们一旦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便片面地认为父母(岳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进而用“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抗老人在照料孙子女、外孙子女方面的“不公”,这于法于理都是十分错误的。
误区之四,不继承遗产不赡养。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所明确禁止的。陈老太已年逾八旬,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陈老太一直随大儿子甘大生活。而陈老太的二儿子甘二经营出租车生意,月收入2000元以上,陈老太多次要求他履行赡养义务,甘二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像本案中甘二的做法在现实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注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